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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区域限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环保考核重点内容

点击数:509次  发布时间:2019/03/22 13:33 作者: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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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重庆3月21日消息(记者陈鹏)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简称《程序规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程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按照《程序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简称督察办)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对区县部分区域实施区域限批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区县全行政区域和跨区县实施区域限批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发生《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需要区域限批情形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区域限批通知,具体明确限批区域、情形、内容、期限、整改要求、督察调度要求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程序规定》明确指出,市级环评审批部门自区域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暂停审批被区域限批地区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县环保部门也应当同步暂停审批被区域限批地区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据了解,被区域限批区县在收到限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制定整改方案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将区域限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环保考核重点内容。

收到区县解除区域限批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核,对未完成整改的,继续实施区域限批;对完成整改的,提出解除区域限批的建议,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向区县送达区域限批解除通知。

同时,被区域限批区县对生态环境问题产生应该追责的,或区域限批后违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因整改工作不力,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严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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