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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10月1日正式实施

点击数:1341次  发布时间:2020/08/03 13:55 作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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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河北省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

据介绍,河北省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均在我国大港之列,截至目前,全省拥有生产性泊位222个,年设计通过能力和吞吐量均突破十一亿吨,并且以运输煤炭和矿石为主,大型船舶多、单体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因此,该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对改善沿海城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发现使用者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提出,船舶应当装载和使用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鼓励本省管辖海域内行驶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同时,船舶可以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者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该《规定》,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对有装卸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整体或者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并且,港口作业单位装卸粉尘物质货物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规定》提出,船舶作业活动应当纳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应当落实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

此外,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因使用燃油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处罚款两次以上的、违反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具备岸电使用条件,无故拒绝使用岸电两次以上的,将被列为大气污染防治不良信用信息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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