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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四川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征求《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0日。
《方案》提到,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此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水资源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方案》提到,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废水应当达标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接纳工业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放,并对出水水质负责。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加强雨污管网检查和维护,并按照有关规定标识雨水管、污水管走向,在雨水、污水排放口或者接管口设置标识牌。
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工业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为危险废物或者危险特性鉴别为危险废物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车、洗衣、洗浴、美容美发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将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产生废弃油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水污染防治设施。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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