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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禁止乱丢乱倒垃圾条例》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5月29日截止

点击数:131次  发布时间:2024/05/08 15:35 作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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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征求 《佛山市禁止乱丢乱倒垃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

公告显示,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干净整洁,对违反规定乱丢乱倒垃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行为人清理。现场无法制止的,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法工作;及时清理无法找到违法行为人的乱丢乱倒垃圾,并可以向违法行为人追索清理费用和要求赔偿损失。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前款职责的基础上,应当在责任区内合理设置垃圾投放、暂存场所、设施、设备,及时联系符合规定的单位收运暂存的垃圾,并督促、引导责任区内垃圾产生者、投放者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乱丢乱倒垃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实名举报单位违法乱丢乱倒垃圾,举报内容明确具体,提供的照片、视频或物证等证据真实,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给予实名举报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各区政府另行制定。

全文如下: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 《佛山市禁止乱丢乱倒垃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乱丢乱倒垃圾违法行为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佛山市禁止乱丢乱倒垃圾条例(征求意见稿)》,拟作为我市地方性法规。现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5月29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98号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案审科(邮政编码:528000);

2.传真:0757-82553516;

3.电子邮箱:fscg@fscg.foshan.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1.佛山市禁止乱丢乱倒垃圾条例(征求意见稿·清稿).doc

2.佛山市禁止乱丢乱倒垃圾条例(征求意见稿·条文注释稿).wps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29日

佛山市禁止乱丢乱倒垃圾条例

(征求意见稿·清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乱丢乱倒垃圾违法行为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乱丢乱倒垃圾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垃圾,包括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泥浆等半固体废物。

本条例所称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五千克,或者体积超过零点二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一米,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以及其他尺寸较大的生活垃圾。

前款所称废旧家具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其他尺寸较大的生活垃圾是指除废旧家具以外的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自行车等大件物品。

本条例所称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其他废弃物等建筑垃圾。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机制,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依法处置乱丢乱倒垃圾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垃圾管理责任人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生活垃圾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将大件垃圾和生活垃圾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研究制定储备土地1.5级开发、短期利用等土地临时使用政策,督促、指导储备土地管理人、使用人落实管理责任人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乱丢乱倒垃圾行为,为其他行政部门查处乱丢乱倒垃圾违法行为提供视频监控、身份识别等协助。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镇街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垃圾的日常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并取缔违规垃圾堆放点。

第六条【管理责任区及责任人制度】本市实行垃圾管理责任区及责任人制度。

垃圾管理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场地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乱丢乱倒垃圾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对管理责任区及责任人的要求高于本条例的,从其规定。 <javascript:void(0);>

第七条【管理责任区及责任人的确定】垃圾管理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javascript:void(0);>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工(商)业区、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javascript:void(0);>

(二)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其他未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

(三)本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区域,由实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作为责任人,没有实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的,由权属人作为责任人。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管理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确定。

第八条【管理责任人职责】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干净整洁,对违反规定乱丢乱倒垃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行为人清理。现场无法制止的,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法工作;

(二)及时清理无法找到违法行为人的乱丢乱倒垃圾,并可以向违法行为人追索清理费用和要求赔偿损失。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前款职责的基础上,应当在责任区内合理设置垃圾投放、暂存场所、设施、设备,及时联系符合规定的单位收运暂存的垃圾,并督促、引导责任区内垃圾产生者、投放者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区内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投放、暂存场所、设施、设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集中设置。

管理责任人可以将管理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指定地点、场所、设施、设备以外丢弃、倾倒、堆放各类垃圾,以及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或经营性服务。

第十条【大件垃圾管理要求】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选择以下方式投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临时投放点或暂存点;

(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转运站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

(三)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收运单位上门回收。

投放过程中产生的搬运等人力费用由垃圾产生者承担。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旧家具二手交易、捐赠、翻新等活动,促进大件家具的循环利用。

第十一条【装修垃圾管理要求】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装修垃圾产生前,向属地垃圾管理责任人报备并签署责任书,明确装修垃圾投放的相关要求,并规范投放到指定暂存点。

装修垃圾不适宜投放到暂存点的,管理责任人应指引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与合法的收运单位对接。

装修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鼓励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公益宣传】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的公益宣传,对乱丢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动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电话预约和网络预约促进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收集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提高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收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举报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乱丢乱倒垃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实名举报单位违法乱丢乱倒垃圾,举报内容明确具体,提供的照片、视频或物证等证据真实,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给予实名举报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各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执法部门法律责任】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乱丢乱倒垃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乱丢乱倒垃圾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乱丢乱倒垃圾或为乱丢乱倒垃圾提供便利或经营性服务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乱丢乱倒的垃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收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乱丢乱倒垃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乱丢乱倒垃圾产生的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管理责任人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乱丢乱倒垃圾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乱丢乱倒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逾期不清理乱丢乱倒垃圾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职权移转】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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