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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市发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点击数:336次  发布时间:2024/04/07 14:53 作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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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普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发布。

内容要求,紧紧围绕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全面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治理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力争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位居全省前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水环境区域以及水生态环境敏感区、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区域,污水应通过集中或相对集中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区域,以整治脏乱差和污水直排问题为导向,污水通过一定的处理(预处理)资源化利用或排放,达到“三基本”要求。

污水收集原则上采用雨污分流制,农户庭院逐步规范雨污分流改造,主要收集农户厨房、浴室、卫生间(厕所)等污水。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对非正常运行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建立整改清单,制定计划分类整改,原则上2年内完成整改。

全文如下:

普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精神,为健全治理机制、突出治理重点、合理选择模式、明确成效评判标准、健全保障措施、巩固提升治理成效,切实提高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和水平,依照国家、省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立足普洱实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善作善成、久久为功,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健全治理机制,明确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实施治理管控,强化运维管理,走出一条符合政策要求、具有普洱特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道路。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村庄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水资源禀赋、土地利用类型、经济承受能力、村民意愿习惯等实际情况与污水排放要求相结合,宜采取多点收集、分散利用、因地制宜选择一种或多种模式开展治理。不搞“一刀切”。

经济适用,梯次推进。自下而上、实事求是确定治理标准,合理选择适合当地技术工艺、经济可行、低能高效的稳定运行治理模式,突出重点,分阶段对农村生活污水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利用为先、先易后难,逐步迭代升级。不搞“一窝蜂”。

示范引领,建管并重。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注重试点先行,突出样板示范总结提炼,以点带面推进治理。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长效运维管护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健康可持续,建一个成一个。不搞“一阵风”。

(三)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全面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治理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力争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位居全省前列。

二、评判标准

(一)环境敏感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水环境区域以及水生态环境敏感区、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区域,污水应通过集中或相对集中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非环境敏感区: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区域,以整治脏乱差和污水直排问题为导向,污水通过一定的处理(预处理)资源化利用或排放,达到“三基本”要求。

三、治理要点

(一)合理选址

各地应结合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集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和农林生产、乡村文旅产

业开发等工作的有机衔接。结合村庄布局、地形特点、管网高程、主导风向和便于回用等因素综合确定污水治理设施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少占耕地,宜建设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处理设施,减少占地面积,充分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一般选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低以及当地村民聚居区的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二)规范收集

污水收集原则上采用雨污分流制,农户庭院逐步规范雨污分流改造,主要收集农户厨房、浴室、卫生间(厕所)等污水。

1.厨房、浴室产生的餐厨、洗涤、沐浴灰水宜与卫生间(厕所)产生的黑水分开收集。

2.灰水需经格栅、隔油池等进入户外排水沟(管),截留较大的悬浮物或漂浮物,避免发生淤积、堵塞。

3.黑水需排入化粪池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选择治理模式

1.有效管控或资源化利用治理模式:适用于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已开展改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常住人口较少(400人以下)、居住分散且环境消纳能力强的村庄。采取多点收集、分散利用,污水通过隔油池、沼气池、化粪池等处理(预处理)设施处理后,就近用于山地、林地、果园、菜园等,实现村庄干净整洁,无污水横流,无乱泼乱排。

2.相对集中式或者集中式治理模式:适用于常住人口较为集中(400人以上)、位于环境敏感区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强化处理的村庄。选择一种或多种组合治理模式,进行集中或相对集中处理。

3.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的治理模式:适用于距离县城、乡(镇)污水处理厂较近(小于3公里)的村庄,污水通过收集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处理。

(四)建设运维

县(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运维责任主体,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建设运维机制。

1.针对有效管控或资源化利用治理模式,由村(组)成立自建委员会,制定一村一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区)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并共同测算物料需求,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乡(镇)统一采购物料,村(组)按以工代赈、主动投工投劳等方式负责施工。建立村组自验、乡镇验收、县级抽验的验收工作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针对相对集中式或者集中式治理模式,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会同县(区)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共同制定治理方案并测算物料需求,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明确物料采购主体,由乡(镇)或村(组)按以工代赈、主动投工投劳等方式组织实施。建立乡镇自验、县级验收、市级抽验的验收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3.针对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的治理模式,各县(区)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规范和要求组织实施,靠近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小于3公里),优先考虑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

镇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

各县(区)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运维管理的难易程度,采取“县主导、乡主责、村主体、组维护、户参与”的“五位一体”运维管理模式,确保设施建成一个、用好一个、管好一个。

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对非正常运行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建立整改清单,制定计划分类整改,原则上2年内完成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治理机制

各县(区)应建立县级统筹、乡(镇)主导、村(组)主责、村民主体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形成县、乡、村、组四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切实担负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打造一批符合当地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以点带面引领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厕所革命和农村生活污水协同治理。

(二)积极筹措治理资金

各县(区)要统筹整合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涉农资金,积极组织申报项目,多渠道、多领域筹集资金,加大

治理投入,形成地方补助一点、上级奖励一点、社会捐赠一点、项目综合平衡一点的多元共治模式。

鼓励依法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收取的费用用于补齐资金缺口、日常运维管护,做到专款专用。

(三)强化调度通报和奖惩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工作调度通报、跟踪问效、考评考核机制。市级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双周调度,纳入对各县(区)年度综合考核、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等重要内容,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进行批评约谈,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四)加大培训与宣传引导

各县(区)、各乡(镇)要学习借鉴经验典型,开展治理技术培训与指导帮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设施运行维护纳入村规民约,全面发动群众参与模式选择、投工投劳、运维管护等全过程治理。

要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倡导节约用水,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水习惯,减少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倒现象,让群众在共商共建共治共享中有更多的参与度、满意度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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